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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洪、龚春荣等与许志清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龚春荣,许志清,范任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王洪,男,1972年6月8日出生,侗族,剑河县村民,住该村。原告龚春荣,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苗族,天柱县村民,住该村。被告许志清,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告范任生,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龚春荣诉被告许志清、范任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龚春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龚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原告已预交387元),减半收取387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茹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