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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7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琦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