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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亚军与梁贵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军,梁贵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83号原告:黄亚军,经商,河北省晋州市祁底镇管洽村北中西路丽华巷9号。被告:梁贵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军与被告梁贵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亚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亚军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黄亚军负担。审 判 长  傅多娇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