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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蔡仕银与赵克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361号原告:蔡仕银,男,194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克江,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仕银诉被告赵克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仕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仕银负担。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岳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