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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姚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144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姚某某,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程某,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姚某,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姚某,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姚某某、被申请人程某、被申请人姚某、被申请人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姚某某、被申请人程某、被申请人姚某、被申请人姚某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秦光秀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某某号某栋某某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姚某某、被申请人程某、被申请人姚某、被申请人姚某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秦光秀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某某号某栋某某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