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朱某甲与被告杜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299号原告朱某某,男,回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朱某甲,男,回族,1941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朱某甲与被告杜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红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