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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杜晓文与白云垒、刘庆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文,白云垒,刘庆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718号原告:杜晓文,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孙金海,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白云垒,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刘庆月,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临街楼。负责人:季树山,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负责人:布占峰,总经理。原告杜晓文与被告白云垒、刘庆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该纠纷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晓文撤回对被告白云垒、刘庆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杜晓文负担。审判员  程绪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