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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9号万达广场C座15层。法定代表人杨洪来,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13栋2、3、4层。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有限公司应付案件受理费144600元,鉴定费48000元,执行费89632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