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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江区松陵镇合欣电子材料经营部与吴江崧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区松陵镇合欣电子材料经营部,吴江崧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466号原告吴江区松陵镇合欣电子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2351号9幢301。负责人马辉,店长。被告吴江崧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仪塔路688号。法定代表人谢铭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佳琦,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区松陵镇合欣电子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吴江崧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区松陵镇合欣电子材料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区松陵镇合欣电子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吴江区松陵镇合欣电子材料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