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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费凯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英大泰和财险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成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成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67号原告费凯。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卢辉武。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洪波。委托代理人农国权,公司员工。被告成姚。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凯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成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成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成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凯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成姚的起诉。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怡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