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燕冰与朱少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冰,朱少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陈燕冰,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0528。被告:朱少银,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36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冰诉被告朱少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朱少银价值69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路13号华逸花园2号楼A梯602#房屋(粤房地权证清新房字第537**)和担保人李雪兰位于清远市清城环城二路3号名都国际商业中心三幢309号房屋(粤房地证字第××号)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少银的银行存款6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陈燕冰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路13号华逸花园2号楼A梯602#房屋(粤房地权证清新房字第××)。三、查封担保人李雪兰位于清远市清城环城二路3号名都国际商业中心三幢309号房屋(粤房地证字第××号)。诉讼保全费4000元,由原告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有效期为二年,查封不产动、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邓志伟审判员 谢海标审判员 易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植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