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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刁玲,张强,黄世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913号申请执行人:李君。申请执行人:刁玲。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黄世江。李君、刁玲与张强、黄世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金堂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君、刁玲于2014年10月31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2237.83元及利息、垫付诉讼费2089.00元、保全费520.00元,权利人至2015年9月尚未受偿142237.83元及利息、垫付诉讼费2089.00元、保全费5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