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鄂咸安民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兰大红与喻建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鄂咸安民初字第01188号原告兰大红。被告喻建桥。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湖北省分公司)。负责人葛飞,天安保险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大红诉被告喻建桥、天安保险湖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大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大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大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大红负担。审判长 桂 萍审判员 徐乾坤审判员 商 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 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