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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运良诉徐运动、谷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514号原告徐运良,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运动(又名徐乃芳),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谷小雨(又名谷丽),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运良诉被告徐运动、谷小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运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运动、谷小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运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运良撤回对被告徐运动、谷小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7.5元,由原告徐运良负担。审 判 长  樊耀奎审 判 员  李泽峰代理审判员  王林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