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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肖福建与东莞市茂丰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福建,东莞市茂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679号原告肖福建,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842。委托代理人颜斌,系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茂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注册号为441900000750742。法定代表人潘伟球。委托代理人白培茂。本院审理肖福建与东莞市茂丰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肖福建起诉在前,东莞市茂丰制衣有限公司起诉在后,故本院将肖福建列为原告,东莞市茂丰制衣有限公司列为被告。本案定于2015年10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双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应按原、被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肖福建撤诉处理。二、本案按被告东莞市茂丰制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诉讼受理费收取为10元,由原告肖福建、被告东莞市茂丰制衣有限公司各自负担5元。代理审判员 郭 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聂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