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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铁路与被告芦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4052号原告李铁路,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传斌,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芦佩佩,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一莲、张冰云,系被告父、母。原告李铁路与被告芦佩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芦佩佩返还彩礼,但经查收取原告彩礼的一方系卢佩,并非芦佩佩,所以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铁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依法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人民陪审员  齐国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