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茅箭执字第01037--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郭志文、陈志清等与十堰市迪乐农机实业总公司、十堰市张湾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文,陈志清,崔正青,张巧云,黄洪波,江桂英,张有香,鲍艳双,王梅,胡小荣,梁正明,周军,陈志洪,张顺本,周育军,耿太兵,王建,耿太恒,熊玉萍,马泽天,十堰市迪乐农机实业总公司,十堰市张湾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1037--01056号申请执行人郭志文。申请执行人陈志清。申请执行人崔正青。申请执行人张巧云。申请执行人黄洪波。申请执行人江桂英。申请执行人张有香。申请执行人鲍艳双。申请执行人王梅。申请执行人胡小荣。申请执行人梁正明。申请执行人周军。申请执行人陈志洪。申请执行人张顺本。申请执行人周育军。申请执行人耿太兵。申请执行人王建。申请执行人耿太恒。申请执行人熊玉萍。申请执行人马泽天。被执行人十堰市迪乐农机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鲍隆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凤宇,该局局长。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3)鄂茅箭执字第01037--010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十堰市张湾区农业机械管理局银行账户,现因该局正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农业机械管理局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潘 涛审 判 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