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仕凡与被告广元市城区金成门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凡,广元市城区金成门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074号原告:李仕凡,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21日,住广元市昭化区。委托代理人:何国泉,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城区金成门业,地址广元市下西蜀门货栈。经营者:严培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凡与被告广元市城区金成门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强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