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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县某某酥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席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559号原告蒲城县某某酥梨专业合作社,地址:蒲城县孙镇某某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社主任。被告席某,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某某村七组。被告曹某某,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某某村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某某酥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席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某某酥梨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某某酥梨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蒲城县某某酥梨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