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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丁加军与倪长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加军,倪长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398号原告丁加军。被告倪长荣。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原告丁加军与被告倪长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丁加军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加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应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