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周广玉与王超、周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玉,王超,周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周广玉,男,现住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张金良,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周淑娟,女,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周广玉诉被告王超、周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广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良,被告王超、周淑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0日被告王超在我处借取2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20日偿还,月利息为0.015元。2015年2月20日,被告王超在我处借款100000元,约定2016年2月20日偿还,月利息为0.016元。被告王超为原告出具借据二枚。现原告得知被告周淑娟与被告王超已解除婚姻关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超辩称,钱确实是我借的,我有260000元的债权条子在被告周淑娟处,被告周淑娟不给我,我也没办法还款,当时口头约定20000元的月息为0.015元,100000元的月息为0.016元。被告周淑娟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属实,我也愿意偿还,但我现在没钱。当时口头约定20000元的月息为0.015元,100000元的月息为0.016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王超在原告周广玉处借款2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20日偿还,月利率为0.015元。2015年2月20日,被告王超在原告周广玉处借款100000元,约定2016年2月20日还款,月利率为0.016元。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另查明,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被告王超与被告周淑娟已经离婚。在生效的(2015)右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书中已分配二被告的外债650000元。上述事实由借据、(2015)右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广玉与被告王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超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王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月息0.015元不超过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金20000元从2014年12月20日起按月息0.015元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015年2月20日,被告王超从原告周广玉处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6年2月20日前还清,但因被告王超与被告周淑娟离婚,并且有较大数额的外债,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无法偿还上述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王超偿还欠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月息0.016元不超过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金100000元从2015年2月20日起按月息0.016元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周淑娟认可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周淑娟对上述两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超、周淑娟偿还原告周广玉借款120000元和利息。本金20000元从2014年12月20日起按月息0.015元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100000元从2015年2月20日起按月息0.016元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王超、周淑娟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王超、周淑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萨日娜人民陪审员 莲 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路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