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8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与胡彩聚、杨焕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胡彩聚,杨焕玲,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8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122号。负责人王文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彩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焕玲,女,汉族,农民,系被执行人胡彩聚之妻。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育新苑新建楼A2#7楼。负责人刘建立,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