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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4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李党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李党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996号原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西安万达广场第2幢1单元20层12011。负责人:韩琳,该分公司院长。委托代理人:戴崴,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党峰,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李党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称,2013年11月,被告入职原告处,任结构设计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截止至2020年10月31日。2014年下半年,被告表现出工作消极怠慢不负责任。2015年3月、4月被告拒绝履行本职工作,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谈话,但被告仍不服从管理。2015年4月24日,被告无故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015年4月28日,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原告不服碑劳仲案字(2015)第233号裁决书,现请求:1、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2971.90元;2、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15年4月工资2391元;3、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4、原告不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本案中,碑劳仲案字(2015)第233号裁决书裁决工资、经济补偿金数额并未超过2015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个月,应属终局裁决。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现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0元,退回原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东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雅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