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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恩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鲅刑初字第00381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恩华,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15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恩华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荔、代检察员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恩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恩华伙同其丈夫张某某(已判刑)将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丽水御尊小区B22号楼3单元601室的房屋卖给舒某、金某某后,没给舒某、金某某过户,又将此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被害人马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支付张某某现金人民币9.1万元,直接抵扣9000元作为三个月的利息。案发前,张某某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9000元。2012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恩华伙同其丈夫张某某(已判刑)用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丽水御尊小区B22号楼3单元601室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金某某、王某、初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恩华及同案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恩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恩华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又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恩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恩华的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恩华与同案张某某连带将非法所得人民币15.2万元返还被害人,其中返还马某某人民币8.2万元、张某人民币7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韩素坤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尚振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