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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26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辩护人严志海,江苏王达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2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乙及其辩护人严志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19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民警方某、诸某等人依法对本市闵行区申滨路l058弄50号101室内放置的赌博游戏机进行查处,并传唤经营者徐甲接受调查。被告人徐某为阻止民警带离其父亲,拳击民警方某、诸某胸部,致二人胸壁挫伤,后被增援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民警方某、诸某的陈述,证人徐甲、张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同仁医院的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执法,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徐某主观恶性不大,无前科,当庭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张 弘人民陪审员  姚春岚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蔚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