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绍春与金文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春,金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048-1号申请执行人李绍春,居民。被执行人金文兰,居民。申请执行李绍春与被执行人金文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潘民初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绍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金文兰从2015年11月开始每月偿还申请人人民币5000元至2016年2月份止;从2016年3月份每月偿还申请人人民币65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并提供其子金春桥为其还款担保。如被执行人金文兰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由其子金春桥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潘民初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翀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