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彬与梁金顺、张春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彬,梁金顺,张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高彬。被执行人:梁金顺。被执行人:张春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彬与被执行人梁金顺、张春宏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高彬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执字第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