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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彬与梁金顺、张春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彬,梁金顺,张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高彬。被执行人:梁金顺。被执行人:张春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彬与被执行人梁金顺、张春宏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高彬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执字第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