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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吕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有水,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乙。委托代理人俞星红,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家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