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6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卫市常乐吉庆砖厂与敖云松布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卫市常乐吉庆砖厂,敖云松布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常乐吉庆砖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杨吉庆,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敖云松布尔,男,生于1970年11月10日,蒙古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个体户,高中文化,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常乐吉庆砖厂与被执行人敖云松布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沙调确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03000元,执行费2945元,共计2059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敖云松布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敖云松布尔名下登记有宁EF****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锁定)被执行人敖云松布尔所有的车号为宁EF****机动车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