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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缪前进与石建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前进,石建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缪前进。被告石建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冒建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前进与被告石建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前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缪前进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前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缪前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姚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