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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太原路3号。法定代表人罗强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法定代表人冯怡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乌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220688.49元(其中:欠款1206226.23元,执行费14462.26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市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力甫审 判 员  唐晓元助理审判员  卫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