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玉霞与乔云鹏、史凤玲、高华芝、郝振军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霞,乔云鹏,史凤玲,高华芝,郝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668号申请执行人吴玉霞,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乔云鹏,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史凤玲,女,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高华芝,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郝振军,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吴玉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云鹏、史凤玲、高华芝、郝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玉霞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39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乔云鹏、史凤玲、高华芝、郝振军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