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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328-2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王某所有的价值784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以原告刘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轿车一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保全申请,系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有效实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保全被告李某、王某的相关财产时,对原告提供担保的车辆应当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某、王某所有的价值784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机械设备、到期债权和收益、股份、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刘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轿车一台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费4440元,由败诉方负担。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黄书银审判员 孟庆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