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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9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洪勇与王建瑞、天津铭拓海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勇,王建瑞,天津铭拓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996-4号申请执行人马洪勇。被执行人王建瑞。被执行人天津铭拓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1单元-26).法定代表人白淑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行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洪勇与被执行人王建瑞、天津铭拓海运有限公司(2015)辰民初字第4347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鉴于宁波海事法院已受理浙江台州湾港务有限公司与天津铭拓海运有限公司港口费纠纷(涉及标的170万元)并将上述船舶查封,拟进行评估拍卖,其拍卖结果直接关系本案的执行,故本案中止执行,待拍卖结果出现后,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辰民初字第4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