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宏普与贾继承、田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474号申请执行人郭宏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巧梅,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晓,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贾继承,男,汉族。被执行人田蕊辉,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郭宏普申请执行贾继承、田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5)阎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贾继承、田蕊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宏普借款340000元,利息4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9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684元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阎良区人民路商住广场A东1104有房产一套,依法予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田蕊辉银行存款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宏普与被执行人贾继承、田蕊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宏普395590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42000元、诉讼费3590元)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二、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已履行21316元(包含法院冻结12000元扣除执行费5684元剩余6316元部分),就未履行款项374274元自2015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履行5000元至2016年7月;2016年8月到2017年1月,每月20日前履行6000元;2017年2月到2017年8月每月20日前履行7000元;依次每半年增加月还1000元至执行款项374274元履行完毕;三、其他申请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并就查封人民路商住广场A东1104房产处分清偿债务;五、和解协议达成,申请人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阎执字第0047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