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5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新波与杭州萧山东隆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波,杭州萧山东隆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710号原告杨新波。被告杭州萧山东隆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五联村。法定代表人王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波诉被告杭州萧山东隆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新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东隆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新波撤回对杭州萧山东隆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新波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丽芳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