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向天平与田远银、黄显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天平,田远银,黄显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561号原告向天平,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田远银,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显洪,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天平诉被告田远银、黄显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天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向天平负担。审判员 史发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明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