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宋旭申请执行程道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旭,程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宋旭,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程道峰,男,汉族,龙江县财政局职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小区。宋旭申请执行程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旭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程道峰名下在广厚乡广厚村米厂厂房待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永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