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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宋旭申请执行程道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旭,程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宋旭,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程道峰,男,汉族,龙江县财政局职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小区。宋旭申请执行程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旭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程道峰名下在广厚乡广厚村米厂厂房待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永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