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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城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建文诉刘庆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刘建文,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平,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庆法,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文诉被告刘庆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文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文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庆法的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建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