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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邹道富与郑文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道富,郑文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邹道富。被告:郑文孝。原告邹道富诉被告郑文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由代理审判员靳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原告起诉称:2014年12月,被告叫原告做山体挡墙,双方议定工资为15800元,款限2014年农历年底付清。其后,原告完成工作,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为据。但嗣后,被告一直未付前述工资,原告催收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5800元。为证明所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为证。被告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查,该欠条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劳务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付清工资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文孝支付原告邹道富劳务工资款1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郑文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