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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2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远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军,该公司经理。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5日做出(2015)京仲裁字第0012号裁决书,现(2015)京仲裁字第00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