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伍晓凯、蓝丽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9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44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935-5。负责人王立顺,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凤昌、游锦超,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晓凯,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蓝丽芹,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告伍晓凯、蓝丽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以被告已偿还所欠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因撤诉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开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傅晓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