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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戴某甲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甲,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69号原告戴某甲,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华惠彪,无锡市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个体工商户。原告戴某甲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思佳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华惠彪、被告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甲诉称:其与陶某于1993年相识恋爱,××××年结婚。1997年双方生育一女戴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某天,双方因女儿去歌厅唱歌一事产生矛盾并将汽车砸坏。2014年开始,陶某怀疑其有外遇,多次派人跟踪其,影响了其正常生活。由于夫妻互不信任导致感情恶化,双方自2015年春节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其与陶某离婚;2、女儿由其抚养;3、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被告陶某辩称:2012年双方虽因女儿去歌厅唱歌一事发生矛盾,但不至于双方感情破裂。其并未有派人跟踪戴某甲的行为。双方之间仍有感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戴某甲与陶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恋爱期间感情基础较好。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一女戴某乙,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关系融洽。2012年双方因戴某甲带女儿去歌厅唱歌一事产生矛盾,争执过程中双方将家庭轿车砸坏。2015年春节前后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9月25日,戴某甲诉讼来院要求与陶某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人口出生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诉讼中,戴某甲称陶某自2014年开始怀疑其有外遇,多次派人对其进行跟踪并拍照,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陶某称其怀疑戴某甲有外遇系戴某甲向其提出离婚之后,且从未派人跟踪戴某甲。本院认为:戴某甲与陶某恋爱期间感情基础较好,在婚后将近二十年的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未产生严重矛盾,2012年双方虽因女儿去歌厅唱歌一事发生较为激烈的争吵,但事发至今已三年,双方之间的矛盾应当已经平息,且夫妻间因琐事产生矛盾系常有之事,尚不足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戴某甲所称的陶某派人多次跟踪其并拍照的事实并无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矛盾产生的原因以及夫妻关系现状,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缔结婚姻乃人间最美好的事情之一,男女双方理应认真慎重对待婚姻关系。只要戴某甲与陶某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多一些信任,互相多一份关心,夫妻间的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本院望戴某甲与陶某珍惜感情,互相理解和体谅,互相包容和扶持,共同担负起对家庭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戴某甲与陶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已由戴某甲预交),由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黄思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