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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梁某,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3月5日依法作出(2013)防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梁某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梁某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105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杨某,定于2015年10月29日给付;二、执行费58元由被执行人梁某承担;三、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由被执行人梁某每个星期的星期六、日探视儿子梁力丰及和梁力丰一起生活。协议签订之日被执行人梁某当即给付10500元抚养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3)防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