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2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XX超,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云峰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珠海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德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云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尤其是在竣工后一年之久仍未支付工程款,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申请人损失;原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及第二百六十一条错误,涉案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申请人有权停工,现申请人完成工程并将房屋交付给被申请人,只留置竣工资料以督促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申请人此行为没有过错,原判决视为违约错误。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民事再审申请书内容看,现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云峰公司能否以德信公司未按时付款为由拒绝交付涉案工程备案文件。原审诉讼中,德信公司主张因云峰公司未依约交付涉案工程施工资料,导致其无法向住建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等手续,故无法向购房人如期交付房屋,使涉案小区业主向其提出逾期交付房屋索赔,云峰公司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云峰公司则认为,德信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等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工程延误,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德信公司承担。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技术资料的交付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的规定,施工人在交付工作成果时一并交付技术资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人应承担的一项义务。如云峰公司认为德信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其可依法追索工程款,而不得以留置建设工程或施工资料的方式进行抗辩。据此,原判决对于云峰公司提出的因德信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其有权拒绝交付备案文件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云峰公司所提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