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史玉珍与冯贵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玉珍,冯贵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50-1号申请人史玉珍。被申请人冯贵现。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冯贵现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4万元)。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准许其撤销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史玉珍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冯贵现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