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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速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朝军、王慧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朝军,王慧强,曹彦彬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速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军。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彦彬。上诉人王朝军、王慧强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朝军、王慧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原审裁定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错���,本案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虽然所撤销的是不动产赠与合同,但本案标的并非房产,而是房屋赠与合同中所体现的二上诉人的合同行为。撤销权纠纷与不动产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本案涉及的原告享有的邢台龙海线材有限公司债权,原告已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邢台龙海钢铁集团重组管理人予以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据此,本案应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曹彦彬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王朝军、王慧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邢台市×××东区,故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王朝军、王慧强提出的本案应由本院管辖问题,因原审原告曹彦彬未将邢台龙海线材有限公司列为原审被告,故本案不应移送我院处理。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王朝军、王慧强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洁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李合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尚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