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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温州摩根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瑞安市美义家具有限公司,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48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78-98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汤细笑,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灵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福印。被告:瑞安市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82-8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郭剑。被告:温州摩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多功能印刷包装工业园区仓盛路1号B幢5层。法定代表人:徐观银。被告: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镇云周办事处繁荣村。法定代表人:杨育光。被告: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29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杨小彩。被告: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钱库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园。被告:瑞安市美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法定代表人:吴小丹。被告: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新城芦浦工业启动区芦浦大道777号第3幢。法定代表人:杨肖燕。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诉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温州摩根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瑞安市美义家具有限公司、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票据垫款本金10407600元及罚息(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被告瑞安市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温州摩根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瑞安市美义家具有限公司、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各自在最高限额24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3月9日,被告瑞安市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B901820120000005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瑞安市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2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24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同日,被告温州摩根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B901820120000005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温州摩根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2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24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同日,被告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B901820120000005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2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24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同日,被告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B901820120000005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2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24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同日,被告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B901820120000005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2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24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2013年3月18日,被告瑞安市美义家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B901820130000005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瑞安市美义家具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3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8日期间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24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同日,被告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B901820130000005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3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8日期间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24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2014年3月11日,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CD90182014880115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约定: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办理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天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65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14年9月11日;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600万元;垫款罚息(率)未日利率0.5‰。随后,原告为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开出了号码为3100005123779589、3100005123779590、3100005123779591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汇票到期后,原告对三张汇票持票人进行了付款,共计1650万元。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却未能在承兑协议约定的汇票到期日向原告足额交存票款,原告扣除被告保证金600万元及其利息92400元。现被告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票据款10407600元及其逾期利息。各保证人均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票据款10407600元及其罚息(自2014年9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二、瑞安市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对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20000005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万元为限;三、温州摩根投资有限公司对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20000005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万元为限;四、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对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20000005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万元为限;五、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20000005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万元为限;六、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对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20000005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万元为限;七、瑞安市美义家具有限公司对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30000005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万元为限;八、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对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30000005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万元为限;九、瑞安市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温州摩根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瑞安市美义家具有限公司、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94299元,由温州泰安实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温州摩根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瑞安市美义家具有限公司、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4299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