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莫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莫旗,回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莫旗。因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于2015年7月6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13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5)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从2005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莫旗某山北坡,用自家的红色四轮车带自动犁,开垦土地四块并进行了耕种。经莫旗林业局对开垦地块鉴定,开垦地块属天然林系属于林地范畴的水源涵养林(地方公益林),面积为33350平方米,折合50亩。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莫旗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曾在2014年1月被莫旗乡政府收取新增耕地清偿费19104元。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现场勘查卷宗、鉴定意见、新增耕地清偿费收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地方公益林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缴纳了行政处罚等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谷常娜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佳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