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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曲庆文诉被告沈阳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56号原告曲庆文。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洁,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庆文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曲庆文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曲庆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曲庆文承担。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瑶冬 来自: